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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局),城管委(局):

现将《湖北省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技术指引(试行)》印发,请按照技术要求遵照执行,切实加强城乡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防止发生污染事件。

附件:湖北省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技术指引(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6日


湖北省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技术指引(试行)

1 总则

1.0.1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7〕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52号)等文件要求,科学有序推进全省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达到安全稳定、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适用于湖北省内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整治。

1.0.3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过程中的设计、施工、维护管理及环境保护,除应符合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由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未按规范采取污染控制措施、未经规划审批的垃圾简易堆放点。

2.0.2 搬移处理。将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垃圾直接搬运至生活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2.0.3 原地整治。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内原地采取垂直和水平防渗、渗滤液收集与处理、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及覆盖封场等污染控制措施,使其污染物不再向外扩散并得到有效治理。

3 基本要求

3.0.1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以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保障乡村环境卫生和群众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目的。

3.0.2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应根据堆放点排查情况,结合堆放点所在区域安全、环保要求,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案,实行分类整治。

3.0.3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可采取原地整治或搬移处理的技术方案。以原地整治为主,防止搬移产生污染。

3.0.4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应采取搬移处理的技术方案

3.0.5 采用搬移处理技术方案时,开挖后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场地应清理彻底,禁止遗留生活垃圾或其它污染物。

3.0.6 采用原地整治技术方案时,整治后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场地在开发利用前,应进行场稳定化鉴定、土地利用论证以及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论证。

4 整治流程

4.0.1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整治工作可按排查、建档、确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治等基本流程进行。

4.0.2 全面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摸清堆放点的垃圾种类、数量、规模、位置、所在区域等基本情况,以及所在行政区域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状况,建立管理信息档案,并录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

4.0.3 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整治技术方案。根据所处区域的安全、环保要求,具备搬移条件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可采用搬移处理方案整治;不具备搬移处理条件的,必须进行原地整治。

4.0.4 采取搬移处理方案时,应统筹安排集中时间段搬移至规范的生活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厂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0.5 采取原地整治方案时,应编制详细的原地整治技术方案,并报经所在地县级环卫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5 整治技术

5.1 原地整治技术

5.1.1 原地整治应按前期准备、制定整治方案、工程设计、施工前准备、工程实施、工程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阶段推进实施。

5.1.2原地整治方案应包括:垃圾堆体整形与修坡处理,防渗处理,填埋气体导排、收集与处理,渗滤液导排、收集与处理,封场覆盖与雨污分流,绿化与植被恢复,后期维护管理与环境监测等。

5.1.3原地整治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及其他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1.4经场地调查存在填埋场渗沥液污染地下水的,可采取地下水修复工程措施,以及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的措施。

5.1.5当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原地整治需要采取污染地下水修复工程措施时,应与采取搬移处理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整治技术方案。

5.2 搬移处理技术

5.2.1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搬移处理方案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垃圾堆体开挖、垃圾运输、终端无害化处理、开挖后场处理等整治阶段。

1 前期准备阶段,应包括确定垃圾去向、规划垃圾运输路线、制定搬移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垃圾搬移联单制度等内容。

2 垃圾堆体开挖阶段,应包括明确责任主体、保障施工安全、避免二次污染、实施垃圾堆体开挖、落实转移联单制度、环境监测与监理等内容。

3 垃圾运输阶段,应包括建立巡查监督制度、复核转移联单、规范垃圾运输路线、避免二次污染、环境监测与监理等内容。

4 末端处理阶段,应包括检验转移联单、实施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环境监测与监理等内容。

5 开挖后场地处理阶段,应包括场地清理、植被恢复、避免二次污染、环境监测与监理等内容。

5.2.2 县级城管环卫等监管部门在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搬移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做好现场督查、指导,以及整治过程的监管工作。

5.2.3 搬移准备工作

1 确定生活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消纳能力;

2 确定生活垃圾搬迁的运输路线;

3 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

4 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5 建立生活垃圾开挖、运输及处理联系单制度。

5.2.4 垃圾堆体开挖施工安全

1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做到垃圾开挖作业、垃圾运输等全过程的安全管控。

2 开挖应采取分区安全作业模式,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合理控制开挖作业面积,防止垃圾飞扬扩散;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分段进行,预先采取防坍塌、倒塌措施。

3 施工区域严禁明火,施工过程注意及时通风和监测填埋气浓度,以防填埋气爆炸。

4 应设临时作业便道通往开挖作业面。

5.2.5 垃圾堆体开挖环境污染控制

1 施工过程中及时喷洒杀虫灭鼠药剂及除臭剂,避免污染大气环境。

2 施工过程中做好雨污分流措施,防止雨水汇入垃圾堆体;

3 垃圾堆体内的渗滤液严禁直接外排,须处理达标后排放;

4 垃圾开挖作业和运输设备选择低噪声设备并注意降噪;

5 降低装车垃圾的含水率,严禁带水垃圾转运上车,减少转运中垃圾渗沥液的漏撒。

5.2.6 垃圾运输

1 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照事先规划好的垃圾运输线路行驶。

2 垃圾运输路线应避开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3 垃圾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容貌完好整洁。

4 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设施,出场前需清洁处理,严禁垃圾带出施工区域。

5 必须实行密闭化垃圾运输,途中不得丢弃、扬撒、滴漏污水。

6 垃圾运输车辆行车途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垃圾外漏及时清理,不得瞒报。

7 垃圾运输车辆进入生活垃圾末端无害化处理设施必须服务指挥调度。

8 建立垃圾运输车巡查监督制度,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隐患,杜绝违规现象,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5.2.7 生活垃圾进厂(场)

1 垃圾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或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厂后,焚烧、填埋或协同处置作业应遵循相关厂(场)区内的作业规定。

2 垃圾运往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的有关规定。

3 垃圾运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的有关规定。

4 垃圾运往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理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的有关规定。

5.2.8 垃圾转移联单操作程序

1 垃圾转移实施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实施单位(或清理单位)、运输单位、生活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单位留存备查。

2 实施单位(或清理单位)向生活垃圾末端无害化处理单位转移生活垃圾时,应当填写生活垃圾转移联单。

3 运输单位在转运生活垃圾时,应当对所接收的生活垃圾来源、重量及去向,与生活垃圾转移联单所载事项是否符合进行复核。

4 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单位在检查、核验生活垃圾转移联单所载 事项无误后,应在生活垃圾转移联单上签字确认。

5.2.9 垃圾开挖后场地处理

1 全面清理垃圾开挖后的场地,确保场地内不再有垃圾、污水遗存。

2 对开挖后的场地进行全面的环境监测,以确定垃圾移除后污染随之消减。

3 根据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所在位置周边情况,合理确定场地植被恢复方案,并进行绿化。

6 验收与后期维护

6.0.1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原地整治验收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以及其他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6.0.2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进行原地规范整治后,必须做好后续维护管理工作。

1 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设施。

2 保持渗滤液收集处理和填埋气体收集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对地下水、渗滤液、填埋气体等进行跟踪监测。

4 堆体表面植被养护。

5 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垃圾堆放点稳定情况的分析与评价。

6 对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6.0.3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进行原地整治后,堆存垃圾的有机质含量、渗滤液、填埋气体甲烷浓度(CH4)、堆体沉降等指标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9中规定相应等级标准限值要求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后期土地利用。

6.0.4 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搬移处理后,场地应及时进行环境修复,达到规划利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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