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由于个体工商税务手续无法建立,这些商贩和非正规企业不开具正式票据,就可以较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非正规回收企业“无票价”和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直接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的现象。
行业征税风险,谁来买单?
企业所得税扣除风险:回收企业没有进项成本,以自制凭证入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缺失,企业多以4%利润率计算毛利润,并以此基础的25%所得税率上交1%企业所得税额。成本不规范为企业及税务管理埋下隐患,也为废塑料生产企业转移利润提供了便利,为各种资金支付违规违法提供了土壤。
增值税发票供应风险:由于回收企业没有进项发票,没法证明购入货物数量,如果限制开票就会使企业经营中断;如果不加以限制,极易造成虚开或者代开专用发票,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征收风险:由于回收企业支付给个人回收资金既没有取得合票也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事实上的偷漏税;同时还存在大额的公转私业务,进一步衍生了资金监管等问题。
行业增值税链条断裂,“劣企驱逐良企”?
一般来说,再生资源产业链主要包括废旧物回收、加工处理、处理造粒和再利用四个环节。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结果就是,打包站和大型资源回收企业承担了应缴纳的增值税,最终表现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负压力过大。由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存在众多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这些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不用缴纳税收,回收成本更低,他们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形成了非正规回收企业“无票价”和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不少企业纷纷停产或转行,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现象。
税负过重,破题关键仍在顶层设计的优化
实际上,早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曾探索解决过这个难题。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再生资源,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这项政策延续了7年,后因种种原因最终取消了。
2015年,两部门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78号文件),自78号文实施以来,有企业反映,部分地区存在“只征不返”或返税不及时的现象,由于“78号文”的目录对工业固废列举不全面,结果导致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目录中未列举的工业固废品类不予享受增值税退税70%的政策,使得企业最终实际税负高达16.5%左右,成本大幅增加。
“2020年,浙江省实际回收生活垃圾再生资源达500万吨,为全省生活垃圾总减量或处置‘零增长’贡献两个百分点以上。但从全国来看,包括浙江在内这个行业的发展还存在‘瓶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方敏在全国两会期间接收采访时表示。
再生资源回收是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举措。今年两会,方敏关注的其中一个话题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免税政策问题。
她提到的“瓶颈”,就是我国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营,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负过高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征收的增值税,按照回收企业规模大小,采用差别税率征收。对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微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20万-500万元的小规模回收企业,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超过500万元的规模回收企业,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两者税率相差10个百分点。这对回收行业规上企业的经营效益制约较大,并影响回收企业做大做强的积极性。
二是回收企业很难从废旧商品获得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尤其是生活垃圾可利用再生资源,企业回收的废弃物,更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致使回收企业难以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因此,销售额越高的回收企业税负越高,缴纳的增值税越多,小规模回收企业和规模回收企业之间较大的增值税税率差,使规模回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回收企业做大做强意愿不强,回收行业“低、小、散”问题突出,不利于回收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所以,建议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特别是对面向生活垃圾领域,回收再生资源的企业取消征收增值税或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全免政策,以鼓励支持其发展政策。”方敏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联合开展调研,出台鼓励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一方面对废塑料回收企业进一步减税,在原来税收50%退税的政策上加大退税力度,同时将退税制度向下游利用再生资源企业倾斜,通过退税鼓励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多用再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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